(2015)黄浦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杨梅丽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杨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431号(2015)黄浦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潘岳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梅丽,女,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杨梅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梅丽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透支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梅丽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80,685.92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建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