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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东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郝丽转与张连同居关系之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东民初字第20号原告郝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之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1995年原告外出打工时认识被告,同年农历8月18日原、被告同居生活,未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11月4日生育长子张和某,2004年10月6日生育次子郝华某。共同生活后,双方的关系一直不好,2000年原告就提出分开过,但被告不同意,并且威胁原告,原告就与被告继续生活。双方无法过的原因是被告脾气不好,爱叨唠,还有就是为孩子、为家中琐事,被告对生活不负责任。现在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只有康佳液晶32寸彩电一台。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求次子郝华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负担。康佳液晶32寸彩电一台归被告所有。被告张某未作答辩。原告郝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是: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5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4日生育长子张和某,已成年。2004年10月6日生育次子郝华某。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导致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未经登记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未成年的次子郝华某,原、被告都有保护、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原、被告的次子郝华某已过十周岁,其意见愿意随母亲生活。因此,原告要求抚养次子郝华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原告同意自理。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次子郝华某由原告郝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复科代理审判员  武多智人民陪审员  展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