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填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填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填生,个体业主。2014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明,罗亚莉,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填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填生及其辩护人李明、罗亚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林填生电话联系广东毒贩“阿苍”购买毒品,并商定由“阿苍”通过快递方式邮寄毒品至西安,林填生欲将所购毒品进行贩卖。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林填生指使郑某在西安市高新区中华世纪城群贤汇西门帮其收取快递包裹时,郑某所取包裹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在该郑带领下,公安人员到林填生位于中华世纪城E5座1102室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包裹内四个茶叶桶中藏匿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5包,净重共计205.2克,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状物1包,净重2.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查获的红色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填生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林填生辩称,其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填生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林填生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填生系初犯、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林填生电话联系广东毒贩“阿苍”购买毒品欲在西安贩卖。后“阿苍”按照林填生提供的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运输至西安。6月16日18时许,郑某受林填生指使在西安市高新区中华世纪城群贤汇西门收取包裹时被抓获。在郑某的带领下,民警前往中华世纪城E5座1102室将林填生抓获,当场打开包裹,从中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5包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状物1包。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状物净重共计205.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红色片状物净重2.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16日18时许,公安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中华世纪城附近布控,在中华世纪城群贤汇西门将前来收取藏有毒品包裹的郑某抓获,经对其突审,郑供述其是替老板林填生来取包裹的。在郑的带领下,民警赶到中华世纪城E5座1102室将林填生抓获,并当着其与郑某的面对邮包进行检查,邮包内装有四盒茶叶,内有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2大包、2中包、1小包冰毒疑似物,和1小包麻古疑似物。在该1102室还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2、称量和指认毒品的笔录及照片证明:民警当着林填生的面对查获的毒品进行了称量,冰毒毛重210克,麻古毛重4克,林填生予以指认和确认。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除扣押查获的毒品外,民警还扣押涉案黑色苹果4和黑色三星手机各一部。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自封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状物,净重20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其含量为83.45%;自封透明塑料袋包装红色片状物,净重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5、顺丰快递货运单证明:寄件人为麦万平,寄件地址汫北(经查询,汫北是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汫洲镇汫北社区),电话134×××××××7;寄件时间6月14日。收件人为郑生,电话186×××××××9,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中段群贤汇2号楼商铺,物品名称茶叶,签收人小郑。6、证人郑某证言证明:他的电话是186×××××××9。从2013年10月开始,他在西安市高新区中华世纪城E5座楼1102室一家私房菜内上班,老板叫林填生,和他都是广东丰顺人。2014年6月15日下午,林填生告诉他有一个快递是从广东邮寄过来的,上面收件人写的是郑生,但留的是他的手机号码186×××××××9,说邮件包裹约2014年6月16日到,让他去取。6月16日14时许,他的手机收到“顺丰快递”发来的短信,快件两个小时以后送到。约16时许,他在1102室内吃饭,林填生找他说快件到了,快去签收。这时他的手机(苹果4S,黑色,后壳碎了)开不了机了。林填生就着急了,谩骂他。然后他借了同事的手机,将他的手机卡装进去,过了一会儿手机186×××××××9卡收到“顺丰快递”短信提示说快件到了,让签收。他按照对方的电话拨打过去,和快递谈取包裹的地方,后来定在群贤汇西门,随后他从1102室下来,骑了一辆白色电动车去群贤汇门口取包裹,在收件人签名处签上小郑,拿上包裹刚走开时就被警察抓了。后来警察当着他的面打开包裹,他一看是冰毒。平常老板邮的茶叶,他都没有看过,都是让他取后在楼底下给老板。老板拿了包裹后,都说要回房子,但不是1102室,而是昆明路一个小区,具体在哪儿,他不清楚。案发当天他取的包裹是从广东寄来的,邮件包裹的单号是660418403876。7、证人杜某证言证明:他是顺丰速运公司收派员。2014年6月16日16时许,有一个大约2公斤的包裹需要他送到西安市西郊团结南路大寨路十字附近,到了送货地点他按规定拨打包裹上接收人电话,接收人说马上来拿包裹,等了一会儿,又让他送到附近的中华世纪城小区,因货多他没有送,告知对方,大约等到下午18时许,收包裹的小伙赶到取货地点,签字收了包裹,当他正要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他给公安人员讲明情况后就回公司了。8、被告人林填生供述:他的毒品是从一个潮州老乡外号叫阿苍的手里买的。阿苍是潮州市汫洲镇南村人,电话是155×××××××7。他和潮州老乡在案发五天前电话沟通好,其用快递的方式把冰毒给他邮寄过来,而且让他换个新电话号码,方便接快递,最好不要自己去取快递,让小弟去拿快递,潮州老乡告诉他,顺丰快递给他邮寄包裹外包装写的是茶叶,其实茶叶里面是冰毒。2014年6月16日下午17时许,顺丰快递给他打电话说广东潮州的包裹到了,让他到中华世纪城的西门群贤汇门口见面取包裹,他就让给他打工的小弟郑某到西门去取包裹,没想到被警察连人带包裹抓获。警察后来带着郑某拿着邮寄的包裹上来,当着他和郑某的面将包裹打开,经检查,包裹里面的茶叶里边有两大包冰毒,两中包冰毒,一小包冰毒,一小包红色麻古,这些东西都是用黑色胶带缠好分别放在四个茶叶盒茶叶里面。因为他最近忙,没有新电话号码,就给顺丰快递留了郑某的电话号码,并事先把电话号码发给潮州老乡,潮州老乡发货时收件人就留的是郑某的电话号码186×××××××9。他和潮州老乡电话商量好一克60元,200克12000元,货到后,验货付款,然后他通过转账的形式把钱打给潮州老乡。他把收到的这些冰毒再转手卖给一个叫张帅的人,每克冰毒100元。张帅是陕西人,电话是182×××××××5。以前阿苍给他发过3次冰毒,每次都是用快递的方式把冰毒放在茶叶里面,他收到货后,再给阿苍把钱汇过去,一次100克,一次150克。9、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林填生电话187×××××××8与其所供阿苍155×××××××7手机2014年5月共通话44次,该号码与其所供张帅182×××××××5手机2014年5月通话86次,6月通话36次,其中6月14日通话12次,15日1次,16日2次(15:30,17:16)10、张帅户籍信息及警方工作追记证明:张帅,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北三路东段47号,长期不在家。11、手机短信记录证明:(1)林填生黑色三星手机与张帅182×××××××5案发前后有如下短信:2014年6月15日0:17张帅发,咋还没到啊;18:22张帅发,东西到了吗?林填生回复,没有;19:07张帅发,现在一点都没有了,还有个要六十五的,我想办法。6月16日14:54张帅发,东西到了吗?15:59张帅发,哥哥能不能稍微把快递吹吹(催催)啊;18:47林填生回复:一会一定到;19:43张帅发:哥哥,到了吗。(2)林填生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与葱狗蚁134××××9996手机有如下涉案短信:6月13日14:04林填生发,寄件地址,填收到,请回电;葱狗蚁回复收到,我现在不方便打电话。与狗蚁新马(134×××××××7)涉案短信如下:2014年6月14日11:12狗蚁新马发660418403876顺丰;6月17日13:40狗蚁新马发还没收到吗。与去哪儿网间记录:2014年6月3日17:21106980000762(去哪儿网)发:您的机票订单tpw140603003731634,乘机人:张帅、林填生,单程改签到起飞时间:2014年6月4日15:50到达时间:2014年6月4日18:00ZH9680航班。与顺风速递间记录:2014.5.19日14:50您有潮州市寄来快件660418398358预计2小时内配送,如疑请电183××××3958;5.27日12:18您有潮州市寄来快件660418399838预计2小时内派送,如疑请电151××××6162。12、物证手机二部,经林填生当庭辨认,确系其犯罪时使用的通讯工具。13、户籍信息证明:林填生出生于1981年4月16日,作案时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填生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填生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林填生及辩护人所提其购买毒品仅为了自己吸食之意见,经查,林填生归案后曾多次供述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给张帅,且张帅是在公安人员不掌握的情况下林填生主动交待的,林填生的手机中确实存在张帅向其联系催促毒品的信息内容,林填生一次性购买毒品207.5克,数量大,明显超出其合理时间的正常吸食量,故其辩解及辩护人所提其购买毒品仅为了自己吸食之意见,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所提林填生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之意见,经查,林填生贩卖毒品207.5克,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适用初犯从轻处罚之情形。惟考虑其本身吸毒,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填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犯罪工具手机两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全谋审 判 员 尤德民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