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林建恩、冯露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林建恩,冯露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叶傲霜。被执行人:林建恩。被执行人:冯露慧。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建恩、冯露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建恩、冯露慧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市府路丽景花苑1幢1005室(权证号:503603、503602,建筑面积:253.41平方米)的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截止2016年8月11日;被执行人林建恩坐落于温州市万源路宏都花苑8幢112、113、103号,7幢107、106、108、105、104号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林建恩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锦绣路球山花园19幢402室(权证号:658318,建筑面积:202.20平方米)的房产抵押于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300万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有效期截止2016年8月1日。因被执行人上述部分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部分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故本案暂不处置。上述全部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87045.3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述部分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部分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故本案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7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林继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