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谷世琴申请张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谷世琴,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治慧,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被执行人张子慧,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农民,。申请人谷世琴与被执行人张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子慧偿还申请人借款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2015年5月23日,在我局执行人员的调解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子慧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人的借款,若不能如期履行,按照法律程序,我院将对张子慧的所有乌审旗天霸养猪产业的所有房屋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过长,我局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4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张子慧若不按时履行,申请人谷世琴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