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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委托代理人彭清燕,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男,1932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泰贵,花垣县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彭清燕、被上诉人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黄泰贵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彭某甲、被上诉人彭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遗漏诉讼主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彭某甲。审判长  向美蓉审判员  张安成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判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