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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4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建烽与杨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烽,杨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838号之一原告:黄建烽。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赵丹,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烽与被告杨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烽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敏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建烽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敏民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烽撤回对被告杨敏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3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用2450元,由原告黄建烽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