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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洁、郑聪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洁,郑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永洁。被执行人郑聪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洁、郑聪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前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书记员  刘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