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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线春与被告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线春,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被告)唐线春,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蒋遥,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原告)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邕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文婷,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唐线春与被告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国际影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原告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国际影城)诉被告唐线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向阳、审判员周湘荣、人民陪审员贺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被告)唐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遥、被告(原告)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文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唐线春诉称并答辩:唐线春于2011年10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应聘到永州国际影城从事保洁工作。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5日,因事请假,其他时间照常上班。最初2个月工资800元,之后每个月900元,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月工资为100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永州国际影城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每个星期只休假一天,没有支付加班费,仅休1天年休假。综上,请求依法判令永州国际影城支付补偿金3000元;为唐线春补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双休日加班费5227元、补偿年假工资210元、支付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8日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被告永州国际影城答辩并诉称:唐线春诉称2011年10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在永州国际影城处工作与事实不符。唐线春2013年5月2日并非因事请假而是口头辞职,称以后不做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014年2月重新到永州国际影城工资至2014年7月后又自动离职。永州国际影城没有拖欠任何工资等相关费用,唐线春在一年内也未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2月5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唐线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唐线春在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的工作期间并不存在加班事实,唐线春每月工资为900元,而实际上每月领取了11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工资,永州国际影城已将应缴的社会保险部分以现金发给了唐线春,唐线春领取予以认可。综上,请求依法判令永州国际影城无需向唐线春支付加班工资276元;永州国际影城无需为唐线春补缴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原告(被告)唐线春对答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适格诉讼主体;证据二、存折复印件一份,证实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三、工资条,证实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四、中国邮政储蓄卡,证实内容同证据二的证实内容。证据五、账户明细,证实内容同证据二的证实内容;证据六、工作牌,证实内容同证据二的证实内容;证据七、2012、2013年4月工作时间表,证实内容同证据二的证实内容;证据八、2012、2013年3月的工作时间表,证实内容同证据二的证实内容;证据九、照片4张,证实内容同证据二的证实内容。被告(原告)永州国际影城对诉请没有提交证据,为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劳动合同一份,证实原、被告从2014年2月15日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唐线春的工资为900元每月。经庭审质证,永州国际影城对唐线春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六、九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是1000元;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已经过诉讼时效;对证据七、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时间不确定。唐线春对永州市国际影城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和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唐线春请假回去有事。经过法庭调查,本院对唐线春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永州国际影城对证据一、二、三、六、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四、五记载了永州国际影城发放给唐线春工资的情况,但没有发放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止的工资,此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永州国际影城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七、八,没有单位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名,本院不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对永州国际影城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唐线春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查明基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10月5日,唐线春到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至2013年5月1日止。在此时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5日,唐线春与永州国际影城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唐线春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4月7日的工资为每月900元,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2014年7月18日,唐线春向永州国际影城的主管请假后未再到永州国际影城上班。永州国际影城没有为唐线春缴纳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永州国际影城发给唐线春的月平均工资为1009.8元,唐线春每个星期休假一天。2014年9月26日唐线春与永州国际影城因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向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后,唐线春、永州国际影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2011年10月唐线春到永州国际影城从事保洁工作至2013年5月止,2014年2月5日,唐线春与永州国际影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唐线春诉称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5日没有在永州国际影城工作是因为请假,没有证据证实,故从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2月5日止这段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终止。唐线春对2013年5月2日以前的诉请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本院不予以支持。2014年7月18日,唐线春向永州国际影城的主管请假后没再到永州国际影城处上班,应视为唐线春自动离职,唐线春要求永州国际影城支付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止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双签订了劳动合同,唐线春要求永州国际影城支付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永州国际影城称已将唐线春的各项保险在唐线春工资里发放,没有证据证实,故对唐线春要求永州国际影城补缴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唐线春要求永州国际影城支付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7月18日止的双休日加班费及年假工资,唐线春没有提供在双休日加班及没有休年假的证据,故本院对此诉请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唐线春补缴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止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单位部分,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的计算为准,唐线春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8日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部分;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不向唐线春支付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加班费、年假工资、双倍工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潇湘永州国际影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