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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叶仲衡与郑建东、陈建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仲衡,郑建东,陈建秋,陈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叶仲衡。被执行人郑建东。被执行人陈建秋。被执行人陈巧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叶仲衡与被执行人郑建东、陈建秋、陈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3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96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