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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兴明与被执行人袁正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明,袁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余兴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袁正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余兴明与袁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袁正利长期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通过全国金融系统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