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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建国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81号罪犯吕建国,男,1987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梅华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建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吕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建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11次;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建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