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少庆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河西庄子村委会、刘家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少庆,招远市夏甸镇河西庄子村民委员会,刘家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彭少庆,男,1975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庄子村。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河西庄子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刘家作,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河西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少庆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夏甸镇河西庄子村民委员会、刘家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8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