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1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被查出怀孕于2015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从其上家赖某处以50元人民币每克的价格购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以200元人民币每克的价格贩卖,其共卖给吸毒人员帅伟四次,每次一克,共计800元,盈利6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租住在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后瑞北1巷5号410房,分别在2014年12月12日、13日、14日、16日的下午,由张某提供毒品,张某和其朋友蓝某在其住处共四次一起吸食冰毒。2014年12月16日下午,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的住处进行检查时,将其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冰毒两小包,共计8.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四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帅伟以及四次容留蓝某在住处吸毒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赖某。另查明,深圳市人民医院2015年5月22日出具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张某宫内妊娠,孕中期。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赖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被告人张某怀孕不适宜关押,本院依法另行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8.51克、吸食毒品工具吸管三根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永 国书 记 员 刘力星(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