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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与夏津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可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夏津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闫可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新华路交叉口泰一尚城2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李路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津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华夏C区东门南侧号。法定代表人:严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闫可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运通汽���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闫可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夏津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闫可奎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   �   湛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