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8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李杰,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杰,唐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4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负责人史原,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昌林,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娟,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杰、唐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