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冷桂芝与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桂芝,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351号(2014)黄浦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冷桂芝,女,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浦区。负责人蔡卫忠,职务总经理。原告冷桂芝与被告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职工休养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职工休养服务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钱款义务,权利人冷桂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职工休养服务公司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1,066,297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8.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2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刘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