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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玉玲,张宏伟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张宏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89号原告李玉玲,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发展乡长胜村*组。身份证号:×××被告张宏伟,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克山县发展乡双发村*组农民,现在外地务工,具体地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李玉玲与被告张宏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玲诉称,1989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1991年2月15日生育了1名女孩张美。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6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无音信、无下落。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债权、债务。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村委会证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被告2006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无音信、无下落。被告张宏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本院依据法庭调查和相关的证据认证,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1989年10月22日原告李玉玲与被告张宏伟登记结婚,1991年2月15日生育了1名女孩张美。2006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无音信、无下落。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且无音信、无具体地址,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玲与被告张宏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70.00元,由原告李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彬代理审判员  周挺进人民陪审员  宫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冬磊注:1、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2、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