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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闫现峰与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现峰,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闫现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0日,现住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八村。委托代理人:万树祥,系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928727-1。法定代表人:薛叶铨,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新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7日,现住奇台县古城南街金鹏商贸广场一号楼四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现峰诉被告奇台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现峰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现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现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840元,由原告闫现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王安娜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圣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