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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季莉力,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