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翟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秀恋翟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人,户籍所在地博罗县罗阳镇泰美一公司水西路18号水上村,住博罗县罗阳镇西北路房管花园十三栋西座604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9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博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4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4日,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3674850830839414367485083**********41**)。2013年8月始,翟秀恋翟某某多次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中国建设银行博罗支行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向翟秀恋翟某某催收欠款,翟秀恋翟某某一直拖欠未还,至2014年6月20日止,翟秀恋翟某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4612.5元。同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街将其抓获,破案后,翟秀恋翟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还清全部欠款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办理汽车分期业务贷款61000元时,办理了该行一张龙卡信用卡(卡号:43674850830839414367************4367485083****41),信用额度为10000元。此后,翟秀恋翟某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至2013年8月形成不良透支。截至2014年6月20日止,翟秀恋翟某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4612.5元。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于2014年2月10日、2月11日、5月13日、5月20日多次催收,翟秀恋翟某某未归还透支款。同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在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将翟秀恋翟某某抓获。同年9月22日,翟秀恋翟某某偿还了透支款本金及全部利息、费用,发卡银行出具了证明,并请求免予追究翟秀恋翟某某的刑事责任。同年9月24日,翟秀恋翟某某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作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信用卡交易记录、追讨记录、发卡银行报案函、还款凭条、发卡银行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及辩解、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全额归还涉案款项,得到发卡银行的谅解,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结合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秀恋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部分缴纳5000元,剩余应未缴纳的罚金15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