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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洲泉信用社与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洲泉信用社,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洲泉信用社,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湘溪大道45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9056-1。被执行人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泗水桥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032514-9。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洲泉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浙桐证民内字第63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2428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现一时无法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0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