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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异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字第9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常鲁明,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枝,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有树,系该干休所干部。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红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建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称,法院在执行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与我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在未通知我单位前提下,从我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扣划85万元到法院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老干部、遗孀、官兵工资和部分事业费开支,按照财库2014年18号文件《关于部队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第35条规定:对部队保密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及其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诉讼保全措施之规定。法院的扣划我单位存款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为此,我单位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将扣划的85万元归还我单位。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辩称,法院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应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的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于2014年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张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履行义务,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9日,本院于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1603002109026802396账户扣划款项85万元。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认为该账户为部队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账户,法院不应扣划,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将扣划的85万元归还该单位。另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使用该单位1603002109026802396向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提供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以证实该账户存款性质为特种预算存款。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1603002109026802396账户存款属特种预算存款,不能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要求法院将扣划的85万元归还其单位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所提执行异议成立,将扣划中国人民解放军72433部队张店离职干部休养所1603002109026802396账户的85万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何会英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