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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魏延成与马俊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延成,马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魏延成。被执行人:马俊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延成与被执行人马俊清、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鲁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