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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鬲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鬲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朱雀坊1号楼1705室。法定代表人:杨焕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鹏飞,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鬲东,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诚鑫汽车修理厂业主。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鬲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29元收取264.5元,由原告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毕银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