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洪明与刘顺利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阚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先后三次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送达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投递员在该地址均未能找到被告,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经本院查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0号1幢2单元302室,不在本院辖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的履行地点位于本院辖区,被告亦未到庭答辩,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某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某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