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恢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康峰申请执行贾万宏,程鹏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峰,程鹏涛,贾万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康峰,男。被执行人程鹏涛,男。被执行人贾万宏,男。本院在执行康峰申请执行贾万宏,程鹏涛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01)三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标的为4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贾万宏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程鹏涛已经履行完人民币4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字第00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宗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