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鲁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68号原告鲁某,居民。被告贺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波,岳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鲁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合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姬、人民陪审员熊燕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贺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6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贺某乙。开始夫妻关系尚好,从小孩出生后不久,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同时被告缺少家庭责任,经常在外打牌玩耍,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与做父亲的义务。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完全属实,1、被告虽曾在婚后有过婚外情,同时打牌输钱也是事实,但事后已向原告承认了错误,请求原告给被告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2、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要求离婚均受外界影响,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6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贺某乙。开始夫妻关系尚好,后因被告生活作风欠检点,责任感不强,打牌赌博,为此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抚养小孩,原告承担相应抚养费。以上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大部份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不尊重夫妻感情,生活作风欠检点,喜欢打牌,缺少家庭责任感,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现被告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要求夫妻和好的愿望非常强烈,后只要被告信守诺言,改正错误,担当起家庭责任,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为了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某要求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合一人民陪审员 程 姬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