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剑平、张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526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昂、潘飞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叶剑平。被执行人张林。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剑平、张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剑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0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在瑞安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在温州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委托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现无反馈信息。本院已布控被执行人,并拉入失信黑名单。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5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东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