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明、曹振英与刘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曹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5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曹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的住所地、现居住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已经委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该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8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