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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仕权与陈仕海、康荣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仕权,陈仕海,康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财保42号申请人丁仕权,男,生于1964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陈仕海,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康荣华,女,生于1970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申请人丁仕权与被申请人陈仕海、康荣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仕权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仕海、康荣华所有的位于宣汉县南坝镇环城街X号1至3层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申请人丁仕权位于宣汉县南坝镇昆甄中路宣房权(昆池)字第Y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丁仕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仕海、康荣华所有的位于宣汉县南坝镇环城街X号1至3层房屋予以查封并交由被申请人陈仕海、康荣华居住、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设置它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申请人丁仕权所有的位于宣汉县南坝镇昆甄中路宣房权(昆池)字第Y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交由申请人丁仕权居住、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设置它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丁仕权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弋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