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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曹玉诉定西远东公司、靳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曹玉,甘肃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靳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413号原告王曹玉,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宕昌县何家堡乡白水川村一社农民,住该村。被告甘肃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靳勇,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广阳区管道局1区**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曹玉诉被告甘肃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靳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曹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王曹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万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