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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林某,经商。委托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留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