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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4545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被告张涛,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红路56号l栋1单元19-2(l1-19-02),身份证号码510213720622001。本院在审理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