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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行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坤兴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与林在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坤兴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林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行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福建坤兴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林春强。被执行人林在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福建坤兴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在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5960元及相应利息、代垫诉讼费3566.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马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世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