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姬德福与刘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德福,刘福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姬德福,男,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刘福安,男,46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德福与被告刘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德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