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令帮、高维碧与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帮,高维碧,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令帮,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务农。申请执行人高维碧,女,汉族,小学文化,往万源市。被执行人代飞,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令帮、高维碧与被执行人代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09)万源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飞及其家属已外出务工多年,具体住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张令帮、高维碧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源执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令帮、高维碧未受偿金额7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