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陆静芬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陆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33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原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冯雪飞,总经理。被执行人陆静芬,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587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陆静芬信用卡透支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5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伟毅审判员徐剑明审判员李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王伟毅审判员 李铭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