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2014)横民初字第018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28.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765元;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3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为横山县科技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某某为横山县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二被执行人在长安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