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嘉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嘉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嘉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木巷村。法定代表人顾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志,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200号27号楼520室。法定代表人王洪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希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嘉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苏州市嘉丰电子有限公司向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供应的案涉零配件系履行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之外的合同有误,对苏州市嘉丰电子有限公司交付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零配件的数量和价款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州市嘉丰电子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389元、苏州吴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