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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与许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许文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理人崔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权,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许明进,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庆泰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文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撤诉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灵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