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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忠磊、吴海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和,蔡惠芳,蔡芬芳,吴忠磊,吴海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96号(2015)黄浦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蔡庆和(兼原告蔡惠芳、蔡芬芳之委托代理人),男,193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蔡惠芳,女,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蔡芬芳,女,193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执行人吴忠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吴海翔,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原告蔡庆和、蔡惠芳、蔡芬芳与被告吴忠磊、吴海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忠磊、吴海翔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赔款义务,权利人蔡庆和、蔡惠芳、蔡芬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忠磊、吴海翔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16,600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柏   平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建   盈审判员 刘   柏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江   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