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连某,女,汉族,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普明村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南街人。原告连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9年8月在交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生一儿子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故经常吵嘴打闹。被告婚后无所事事,喝酒赌博是家常便饭,常常深更半夜醉汹汹回家就开始无缘无故折磨我,稍不合其意,被告便对我暴打一顿,直到我跪地求饶。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我整日以泪洗面,已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多年来,被告一直不允许我使用手机,不允许我和外界接触,不允许我回娘家,只要被告心情不好,我就遭一顿毒打,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被告经常性酗酒,使用家庭暴力,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损害,我已彻底伤透了心。2014年3月,我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希望双方珍惜感情,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半年来,我们感情未改善,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按民俗举行婚礼,2009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平时生活我们是有吵闹,我也打过原告,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喝酒后把持不住自己,现在想来很后悔,我觉得我们感情还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我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回来和我继续生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9年8月在交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9年3月生一儿子取名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数次殴打原告,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10月,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殴打,遂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14年3月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予离婚。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2015年1月20日,原告再次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婚后没有购置重要家庭财产,原告亦表示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被告经常酗酒后打骂原告,导致原告产生恐惧,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连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儿子王某甲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从2015年6月1日起至王某甲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300元。三、家庭财产在谁手归谁所有。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铭审 判 员 侯延蓉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