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树森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森,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森,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孝义镇孝西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渭北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武煜晰,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树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树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11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