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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兴明与沈建锋、蒋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明,沈建锋,蒋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209号原告:王兴明。被告:沈建锋。被告:蒋雅萍。原告王兴明诉被告沈建锋、蒋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材料的副本及开庭传票,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被告沈建锋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沈建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同日,被告沈建锋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载明收到原告借款。至今,被告沈建锋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4月9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建锋、蒋雅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兴明借款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沈建锋、蒋雅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兴明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沈建锋、蒋雅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长  钟飞燕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