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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蒙城县艺星装饰有限公司、陆蚕与蒙城县艺星装饰有限公司、陆蚕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蒙城县艺星装饰有限公司,陆蚕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蒙城县艺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魏桥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蚕,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再审申请人蒙城县艺星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星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蚕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二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艺星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认定陆蚕实际安装塑钢外框的工种质量和平方数,缺乏证据证明。原判以“调解笔录”的内容认定事实错误,该调解笔录在一审、二审庭审时均未当庭出示,是非法证据;安徽安普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窗户外框的评估报告制作程序和依据不当,二审法院已以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评估报告错误,重审后仍以此为依据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陆蚕提交意见称:艺星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3年8月30日,一审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询问(调解)时,艺星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桥顶明确表示陆蚕完成1000多平方米外框窗户工程,故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一审期间,为查明陆蚕实际安装窗户外框工��的价格,一审法院委托安徽安普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陆蚕安装窗户外框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评估,并无不当。艺星装饰公司称该评估报告错误,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以此为依据依法判决并无不妥。综上,艺星装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蒙城县艺星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