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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春燕与张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燕,张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83号原告冯春燕,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凤阳、丁久卫,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峰,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国际大厦一楼。负责人沃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燕与被告张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燕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春燕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春燕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