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