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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解自文诉解修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自文,解修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455号原告:解自文,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修现,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自文诉被告解修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自文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自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解自文负担。审 判 员 高 晓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人民陪审员 王连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