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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国亮与李二呛、衡水运达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亮,李二呛,衡水运达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赵国亮。委托代理人于晓燕,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二呛。被告衡水运达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红丽,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亮诉被告李二呛、衡水运达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国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二呛、衡水运达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亮撤回对被告李二呛、衡水运达石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24元由原告赵国亮承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崇